南方日報訊 (記者/張西陸)近日,廣州市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廣州市政府法律咨詢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通知進一步明確市政府法律咨詢專家的權利、義務及專家的退出機制。
  通知明確,市政府法律咨詢專家不領取固定薪酬,可以根據工作情況獲得勞動報酬。市政府及其部門委托市政府法律咨詢專家承辦具體法律事務的,按照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酌情書面約定報酬。此外,聘請市政府法律咨詢專家的相關經費,專項列入部門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市政府法律咨詢專家根據需要參與對本市發展和改革具有全局性影響的重大法律問題進行決策研究,提出對策性意見;對重大決策和重點、難點、熱點以及突發性問題進行法律研究,提出可操作性意見;對市政府重大決策實施情況進行法律評估,對本市法治建設進行分析、論證和總結,形成指導性的理論和經驗;參與擬定地方立法建議案、政府規章草案和制定行政規範性文件的討論;對市政府及市政府部門的重大訴訟及行政覆議等法律事務,提供法律咨詢和論證意見;參與市政府重大涉外和國內經濟項目的談判,草擬、修改、審查政府合同等重要法律文書;辦理市政府及其部門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務。
  按規定,市政府法律咨詢專家的聘期為3年,期滿可以續聘。市政府法律咨詢專家在聘期的工作情況應當作為是否續聘的依據。
  一旦市政府法律咨詢專家無正當理由多次不接受咨詢論證工作的、因個人原因不能繼續從事專家咨詢論證工作的、專家本人申請解聘的、正在接受紀律審查的等情形,市政府法制機構可報請市政府提前解除聘任。  (原標題:市政府法律咨詢專家有了退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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